肇庆市端州区取水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1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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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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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5)取、退水已妥善处理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和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二、办理材料

无。

无。

属于从水库或自来水厂等水源工程取水的,须提交该材料。

项目有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须签订协议的,须提交该材料。

无。

涉及取水许可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变更文件,并在申请函中提出变更申请。

无。

属于备案的项目,须提交该材料。

含电子文件1份

无。

无。

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应提交该材料。

属于经审批、核准的项目,须提交该材料。

延续取水需提交此申请材料

水厂延续取水户需提交此申请材料

电厂延续取水户需提交此申请材料

延续取水需提交此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被受理及其原因。?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取水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取水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审批取水:一、下列取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五)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二、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部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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