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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