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规模、报销水平和近年大病费用发生情况来测算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历年结余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分三段(起付标准-10万元以内、10万-20万元、20万元以上)累进补偿,分别报销40%、50%、60%。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办法从1日起施行,起付标准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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