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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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对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施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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