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对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施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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