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知房价 认为受骗诉求补偿被驳回
陈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陈先生、周女士双方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项第2点的约定内容;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女士负担。陈先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陈先生与周女士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四项第2点约定内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周女士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女士的欺诈行为系通过一系列行为逐步暴露出来,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陈先生并不知晓周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其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些列行为的发生,才使陈先生知道了周女士的真实意思,故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陈先生明确知道周女士真实意思的2020年7月27日开始计算;2.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被隐瞒的,周女士的真实意思是存在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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