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书;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
3、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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