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申报材料
一、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提供材料:1、内地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效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华侨可以不提供血亲关系证明。5、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女方年龄已满49周岁、能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双方不符合生育条件证明或提供结扎证件、补领结婚证件的当事人除外)二、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离婚登记提供材料:1、内地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3、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4、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5、双方的结婚证;6、双方的离婚协议书;7、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办事流程
男女双方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办理期限
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1]532号,闽财综[2002]27号
收费依据
结婚证9元/对;离婚证4元/人。
2.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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