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人口,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本省户籍人口,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
2、本省户籍人口,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
3、本省户籍人口,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
4、本省户籍人口,公民出生后,父母已离异的。
5、本省户籍人口,非婚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申请随母亲落户的。
6、本省户籍人口,非婚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的。
收费标准:免费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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