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二、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是外省的,并在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一方为本省另一方为外省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一个子女。
三、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期限
1、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即时予以办理;
2、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情况有误的、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
3、对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由。
五、其他说明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凭此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换发《生育服务证,不必再重复申请。并可凭此证明享受现居地人口计生机构提供的均等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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