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 双方应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 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 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 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 婚姻存续期间 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1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 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 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 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 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