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年休假抵扣病假,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抵扣病假。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病假期间,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
依法享受病假待遇和年休假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年休假抵扣病假。但劳动者本人提出用年休假抵扣病假的,是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治,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抵扣。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