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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非经营一方配偶及其代理人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证时,就有不少部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不给调阅档案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往往属于非经营方对夫妻财产的举证范围。据此,笔者认为,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应有权调查取证,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确保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权利,不仅须实体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要有程序方面的保障。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妇女对共同财产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离婚妇女带来的种种不便。
二、在婚姻登记中增加夫妻财产制及个人财产登记的内容
一对夫妇离婚时,丈夫隐瞒了自己购买的基金及定期存款等财产,离婚后妻子得知此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些财产。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思考。案件回放
刘-英与丈夫李-忠生活多年后,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两人却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离婚后,刘-英从朋友处得知李-忠离婚前在建-行购买了基金,并且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刘-英非常恼火,感觉被骗了,一怒之下再次将李-忠告上法院。 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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