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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华律网政府指导价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政府指导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政府指导价律师,如果您有政府指导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目录

  • 1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作用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也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文件及相关资料。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时应当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部门主持,根据其成本状况制定价格方案后充分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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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与“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一基本价格制度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

    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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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政府指导价分类

    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分类

    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大体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允许企业向下浮动。通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上涨,如对猪肉、鸡蛋、大路菜规定最高限价;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防止其商品价格过高,刺激国内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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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政府的定价行为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的价格行为包括政府定价行为和政府指导价行为两种。

    (一)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

    (1)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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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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