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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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涉及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规定首次通过是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并在2014年2月17日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内容,第一条规定明确了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为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了指导。

此外,从证据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多个“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和社会需求。

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分别在2020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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