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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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最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该规定后经修正,最新的修正版是在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公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律问题。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益并规范公司行为。

此外,根据证据,该规定在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这表明公司法解释三随着实际案件处理经验的积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需求和司法实践。

总结来说,公司法解释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通过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具体解释,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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