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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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1、有效。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二、抵押合同中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债权人可以基于生效的抵押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提请抵押人就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应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归责于抵押人来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不再享有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履行请求权,但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其他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可依据该《解释》第46条第三款要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责任,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若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依据该《解释》第48条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后生效,所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最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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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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