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诉讼标的时限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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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追加诉讼标的的,那么,追加诉讼标的时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追加诉讼请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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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别

1、原告既可提出复数的请求权,也可主张单一的请求权,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但只要案件事实单均不影响诉的惟一性,当事人同时主张数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合并,从一个请求权变更为另一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变更,当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实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再行起诉的,法院应予禁止,以避免诉累。而诉讼标的唯一性是区分此诉和彼诉的标志。

2、诉讼标的是从案件的整体而言,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主张。如前面所提到的有在质的方面、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3、是否可变更不同:诉讼标的是不能变更的,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如果变更了原来的诉,实际上相当于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而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而且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引起诉的变更。

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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