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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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资源与财富的双重特征。土地金融实际上就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媒介,进行资金融通,提升土地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值过程。在众多的土地融通手段中,土地抵押权是常见的土地融资方式。根据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研究不同的土地抵押权的法律规制,对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和繁荣土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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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见,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原批准划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必须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并且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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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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