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连续还款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首次提取时已经还款十二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两次提取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满整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8、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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