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1.因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因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4.因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5.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6.因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出境定居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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