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如果在职员工因患病需要停工接受疗养的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那么他们在此期间所发放的病假薪酬将会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计算:
(一)如果该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则病假薪酬将按照其每月基本工资的70%来支付;
(二)而对于那些连续工作年限超过10年但不满20年的员工来说,病假薪酬将是他们每月基本工资的80%;
(三)工作年限超过20年且未满30年的员工,他们的病假薪酬按照每月基本工资的90%的水平支付;
(四)至于工作年限已达30年及以上的员工,他们的病假薪酬会按照他们每月基本工资的95%来支付。
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较为优越的企业,他们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之上再提高5%。
若是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他们无法达到上述的标准要求,这时就需要经过企业内部员工会议或者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后,方可适当下调。

但是这个幅度调整通常不能超过各个工资档位的规定数值的5%。
若实际情况特殊,需要超过5%的调整,则需报告所在地区(区县及自治县、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孕期不上班,公司要发工资吗
根据我们所熟知的相关法律条文,针对怀孕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女性员工,她们在休产假的这段时间理应享有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产假期内,员工既可以从公司领取薪资,也可以获取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生育津贴,但这两种形式的报酬却是无法同步享有的。
具体而言,若贵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在孕妇享受产假的过程中,企业就没有义务要向员工直接支付工资,而应该凭借员工的生育凭证,前往生育保险基金部门为其申请生育津贴,在取得生育津贴后,该津贴将被作为员工在产期内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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