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几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若决定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预先三个自然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此乃法律确立的正式程序,适应于大部分情况。
需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三个自然日"并非工作天数,而是按照公历计算的连续日期。
倘若雇主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规之情形,例如未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等,在此种情景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事先告知雇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五天没有工资合法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在试用期的第五个工作日依然没有薪资发放,实属违反规定的做法。
按照既定条款,无论处于何种试用阶段,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雇佣方即有责任支付其相应报酬。
在试用期期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档次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亦不能低于雇佣方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即便仅仅工作了五个工作日,也理应得到相应的薪酬。
若雇佣方未能按时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
如遇此类状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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