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书面通知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需终止劳动关系,需提前30日向劳动者进行明确告知;而在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则只需在提前1个月内向劳动者说明即可,无需再承担待通知金的支付义务,仅需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补偿。
若未能依照此项规定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需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此法条详细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大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务合同未到期能强行终止吗
通常来讲,除非符合特定法律规定和授权,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若确实需要解除合约,那么应当根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定方式解除被保险人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劳务合同来说,其双方当事人均属于享有平等权利之民事主体,因此双方有权于签署劳务合同时自行规定任何时候都可解除合约所需达到的条件;并且,只要约定产生的解除条件得以生效,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各方当事人亦可通过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合同关系。
即使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照原定合同条款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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