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不同的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项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应区别界定劳动争议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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