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因取消晚育假,所以男方不能享受晚育津贴的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上述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只能由女方参保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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