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企业可根据上述精神,制定本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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