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具体到赔偿标准,虽然各个证据中并未详细列出所有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但可以确认的是,这些标准包括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多个经济指标。例如,2007年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419元。
此外,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这些标准是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以及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共同发布的。这表明该标准的制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确保了其权威性和实施的广泛性。
总结来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状况和法律规定的赔偿体系,其执行期限为一年半,涵盖了多个与经济相关的赔偿项目,由多个官方机构共同发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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