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1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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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1)范围条件:在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技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其他条件: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提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

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提供村委书面意见

提供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计方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版)的函》()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十七条。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二、取水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七、四十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三、十、十一、十四条。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5.《广东省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九、十条。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25号修订)第三、五条。8.《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三、河道采砂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正)第九条。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第二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修订)第八条。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修正)第六条。3.《广东省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四条。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七、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八、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九、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关于发布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修正)第七、十二条。十一、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二十五条。十三、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三十四条。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十五、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二十三条。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一、十三条。十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十七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十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第六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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