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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
户口本、身份证、指定扣费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低保等困难家庭学生
户口本、身份证、指定扣费账户、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低保证明、转学证明。
(2)职工
1、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2、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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