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8、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残疾证明。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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