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五号)()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五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医师资格证书;
4医师执业证书;
5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6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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