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0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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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1)医疗机构和港澳台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2)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3)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5)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7)受刑事处罚的;8)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本表由单位填写,并盖公章。

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申请者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执业者申请者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交原件,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参考网址://www.zhwsbs.gov.cn/wsbs/subject.action?cataLogCode=none&subjectCataLogCode=&orgName=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orgCode=006988603&divisionCode=440400);

2.预受理:窗口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前往受理窗口或通过邮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回执》;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6.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珠海市市级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回执》;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十三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台湾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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